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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四起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通报
来源:        发布日期: 2016-04-11       作者: 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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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期,全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执纪问责,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、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。现将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:

  1.旗公安局木凯淖尔派出所户籍民警王鑫滥用职权问题。2006年,王鑫故意违反户籍管理规定,在没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,以补入遗漏方式为刘某某等8人办理了落户手续,造成该8人中有7人拥有双重户籍。同时,王鑫在自己原始户口未注销的情况下,又给自己办了一个新户口,造成其拥有双重户籍。旗纪委给予王鑫开除党籍处分,旗监察局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。

  2.桃力民小学副校长杨桃花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违纪问题。2014年9月,时任分管教务工作的副校长杨桃花向浙江某广告公司以4元/张的价格定制5000张学生胸卡,胸卡制成后,杨桃花擅自将价格定为5元/张,委托学校德育处教师匡永向学生销售,共出售了970张,销售金额4850元被杨桃花私自占有。旗监察局给予杨桃花行政警告处分。

  3.乌兰镇海岱嘎查党支部书记伊拉图、嘎查委员会主任呼格吉乐吉日嘎拉虚报冒领补贴款问题。2004年,伊拉图、呼格吉乐吉日嘎拉虚构格某某等5人并以其名义申请实施23191亩退牧还草项目,套取2005至2009年退牧还草项目补贴款143494.3元,全部用于嘎查各项经费支出。旗纪委给予伊拉图、呼格吉乐吉日嘎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4.木凯淖尔镇木凯淖尔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郑虎维虚报冒领补贴款问题。2011至2014年,郑虎维利用木凯淖尔村集体林场套取国家项目款3万元,并全部用于村各项经费支出。木凯淖尔镇党委给予郑虎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,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九届七次全会的明确要求,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。全区各级党委(党组)要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,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层层传导压力,强化责任落实,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,切实维护群众利益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坚决整治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。要坚持“一案双查”,加大责任追究力度,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,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,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。

  中共鄂托克旗纪律检查委员会

  2016年4月5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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