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(正厅级)涉嫌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一案,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,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2018年3月26日,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被告人李世镕享有的诉讼权利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世镕,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。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:被告人李世镕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、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、厅长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采取侵吞、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数额巨大;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数额巨大不退还;超越职权,处理政府专项拨款,违反法律、政策规定推进项目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;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依法应当以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